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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了,为何电网企业“主辅分离”工作举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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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辅分离”进展缓慢,一方面是电网企业辅业太多,要理顺这些旧账需要一定时间;另一方面,也是纠结于各种利益,“口中夺食”并不容易。
国家电网剥离非电网资产又有了新动作。日前,北京产权交易所预披露公告显示,国家电网旗下长春启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拟转让长春启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此前公布的《中共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党组关于十九届中央第三轮巡视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称,国家电网将坚守电网主责主业,下决心退出传统制造业和房地产业务,坚决按期完成深化集体企业改革任务。
实际上,自提出“主辅分离”至今已接近20年,为何电网企业“主辅分离”工作举步维艰,一拖再拖?
“口中夺食”并不容易
2002年,国务院发布《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将原国家电力公司拆分为五大发电集团和两大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应运而生。“主辅分离”也是那一轮电改确立的改革目标之一。但是,多年来,因牵涉面广和复杂的历史背景,进展并不顺利。
2016年起,国资委多次强调中央企业要专注主业,剥离非主业、非优势业务。但直至2019年3月,中央第十一巡视组对国家电网开展了常规巡视,在巡视情况反馈中,中央巡视组指出国家电网坚守主责主业不够有力。这为推进国网剥离非主业按下“快进键”。
去年底,国网下属的装备企业许继集团、平高集团与中国西电集团筹划战略性重组,被认为是国网剥离装备制造业务进入实质性阶段。
有电力企业负责人提出质疑称,根据“主辅分离”的精神,国网理应剥离所有非电网资产,包括从事电力设计、设备制造、电力建设等工作的二级单位,以及从地方电力公司划拨来的非电网资产,但不知何种原因一再拖延。
在行业分析人士看来,当前,从电网剥离出来的资产,大部分属于包袱企业。“这些三产多经企业从电网中剥离,辅业资产究竟如何界定到目前也说不清楚,属于甩包袱,而对于优质的资产,电网则想方设法留下来。”
一位业内专家表示,“主辅分离”进展缓慢,一方面是电网企业辅业太多,要理顺这些旧账需要一定时间;另一方面,也是纠结于各种利益,“口中夺食”并不容易。
间接影响电价改革
按照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方向,未来电价要依靠市场竞争机制来形成,电网企业的运营成本将是电价核心组成部分之一,完善合理的企业运营成本,有利于形成合理的电价。
业内人士称,大量的非电网资产存在于电网企业的内部,其低效率和复杂的成本构成,加上跟主业之间的千丝万缕交集,会很大程度上扭曲电网企业的运营成本,进而推高电价。所以要进行电价改革,也必须对电网企业瘦身。
值得注意的是,有观察人士对国网“主辅分离”策略解读认为,不同电力三产企业或有可能会面临不同的抉择。与主业密切相关、技术含量和安全监管要求比较严格的业务,诸如电力规划与设计等,可以直接划归电力企业,成为电力企业的组成部分,或成立独立的国有企业。而与主业联系相对不紧密、技术含量低的业务,如低压工程、设备、物资等业务,市场供应主体较多,可全面放开参与市场竞争。
剥离之后,与国网存在大量业务交集的企业,是否会进行重整?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冯永晟说:“对于制造类企业而言,离开一个实力强大的母公司支撑,独自面对不断变化的国内外市场,业务整合和企业转型是必然的。在经历过特高压建设高潮后,面对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新基建需求,适应市场也需要一个过程。即使被剥离企业短期受到一些影响,但对相关制造业等市场竞争环境而言,无疑是一个改善。”
冯永晟表示,目前来看,国网制造企业剥离进度比较明显,与此同时,众多三产集体企业进展相对缓慢。虽然资产界限相对比较容易确定,但人员分流、管理交接仍需要一些时间。
成为枢纽平台才是正道
冯永晟认为,在国网剥离掉所有辅业后,未来主要任务就是电网投资、系统运营和市场组织。“今后,平台特征将会越来越突出,枢纽主要针对物理特征而言,其经济功能在电力市场化背景下,将更多表现为一个聚合、接入各类资源、主体的关键基础设施平台。”
主辅业纵向一体化的电网企业,有存在利用输配电网络优势,采取纵向兼并、搭售、提高进入壁垒等行为的可能。
在短期内,电网企业无法完全剥离辅业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市场的公正性?浙江财经大学中国政府监管研究院一位专家表示,要制定强制性企业主辅业分离改革政策,建立有效竞争的电力市场,从制度上防止电网企业形式上的“主辅分离”。同时,要将电网企业现有的辅业真正推向市场,纳入竞争性市场范围,发挥竞争机制的积极作用,为电力市场建设营造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有效竞争环境。
“在近期内确保竞争性售电业务与输配电业务实现财务分离和运营分离。而长期改革目标是,按照‘电改9号文’对电网企业进行功能定位,实现售电业务与输配电业务所有权分离。”上述专家表示,“还要构建激励性价格监管机制,提高成本效率,科学制定输配电价格。加强对电网企业公平开放监管,确保电网企业公平无歧视为各类电源项目、电网互联项目等提供电网接入服务。强制电网企业定期履行信息公开、披露和报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