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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水淡化产业发展趋势与探讨

点击次数:4119 次  更新时间:2019-08-26
引言:


水是生命之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命脉,是人类宝贵的、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地球上的水资源总量,淡水仅占2.5%,海水占97.5%。随着社会的发展,淡水资源日趋缺乏。目前,全世界大约三分之一的人口生活在缺水状态中。据预测,到2025年,全世界将有三分之二的人口面临缺水问题。淡水资源紧缺问题已成为关系人类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而从占全球水资源97.5%的海洋要淡水,无疑是解决当前水危机的最佳途径,而且是一项保护资源、创造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具有极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鉴于此,我国开始致力于海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我国拥有310×106km2的海洋面积,海岸线范围在1180×104km左右,所以通过海水淡化技术把海水资源转化成人们生产、生活中所需的淡水资源,从而使我国水资源短缺的状况得以缓解,尤其应该确保岛屿及沿海城镇的淡水充足。通过常年的实践发现,海水淡化是经济可行的。


1海水淡化技术概述


所谓海水淡化,实际上是从海水中提取淡水的一项复杂而困难的技术。相反,海水淡化过程也可以看作是一个“海水浓缩”过程。以目前比较流行的反渗透法为例。当海水通过半透膜时,只有像水分子这样的直径较小的分子才能自由进出,而像盐分子这样的大分子只能“吃闭门羹”而不能服从,从而增加了海水浓度。为了保证海水淡化的质量,防止孔隙被过多的盐分子堵塞,需要及时将浓缩海水抽走。这就导致了脱盐废水,脱盐的副产品,高盐度,高碱度,富含重金属,对水下生物有很大的破坏作用。如果海水淡化废水来自蒸馏和海水淡化厂,排出的废水也会改变海洋的温度,对海底生物产生很大的影响。


2海水淡化发展缓慢的原因分析


海水利用成为新的开源途径,它能增加水资源的总量,从而在根本上解决水资源短缺。这是一种战略性的淡水开发途径,然而,它目前在我国发展缓慢,并没有得到迅速的推广。本文总结了下面几点原因:


2.1对海水淡化发展的扶持政策不足


跨流域调水、水库、自来水厂建设等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一直以来由水利部门管辖,各级政府对这些项目有不同程度的税收减免和财政补贴。作为开源新途径的海水淡化目前尚未引起各级政府重视,在扶持力度上显得疲弱,只能依靠海水淡化的运营商、企业等自发筹资发展,海水淡化产品自行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其政策优势与常规水资源开发相比,明显不在一个平台上。


2.2海水淡化的成本核算不合理


相比自来水等常规水源的价格,淡化海水的价格偏高,在市场上不具备竞争优势。这是两者成本核算过程不合理造成的。常规水资源成本计算时考虑到政府税收减免、补贴,经济成本价已经比淡化海水要低;同时,常规水资源和淡化海水成本计算时没有考虑到环境成本和资源成本,使得二者的成本比较有了缺失的一部分,最终的成本价格也就变得不合理。


2.3再利用技术水平不足


在浓盐水利用方面,有的厂将其排到已有的盐田中制盐,但大多数厂还没有这样的条件;目前我国年产溴15万~20万吨,主要是从莱州湾的地下卤水生产的,从浓盐水中提溴在技术和经济上都是可行的,在这方面国内水平与国际相当;我国钾盐资源贫乏,目前国内已自主开发出国际领先的沸石离子筛法海水提取氯化钾技术,并建成了万吨级规模的装置;海水提镁主要是生产浆状氢氧化镁、氯化镁和硫镁肥等,国内在高纯氢氧化镁等制备技术上与国外仍有差距。


海水淡化是带动性强、技术含量高、发展空间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于加快传统产业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作用。据估算,到2015年,我国仅海水淡化装置的制造产值就将达到近100亿元,如果将淡化工程运营、供水管网建设等相关产值一并计算,总产值还将成倍增加。可见,国内海水淡化产业前景光明,但补足差距迎头赶上同样困难不小。


3海水淡化产业化发展的建议


3.1积极推进扶持海水淡化发展的经济政策出台


符合水源工程要求的海水淡化工程和试点示范工程,应当纳入水资源开发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渠道,增加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的力度。建议水资源部门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参与指导的供水价格海水淡化项目,给予合理的财政补贴,弥补短缺的海水淡化项目的运营成本,并促进国家的优惠政策和地方政府在财政、税收、投资、融资、建设条件和综合调度和运行管理,从而保证脱盐工程的特点。海水淡化工程的可持续利用是为了提高水资源配置的投资效益,保证该地区的水安全。


3.2健全法律法规,尽快确立水利系统海水淡化规划、配置和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地位。


依据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水利部需承担将海水淡化纳入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的职责。鉴于我国《水法》、国务院机构“三定”方案中,未明确规定水利部具有海水淡化规划、配置和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条款,因此建议水利部要首先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呈请国务院由水利部牵头开展调查研究,着手制定“海水淡化管理条例”草案,报国务院法制办进入立法程序。


3.3海水淡化产业簇群发展


海水淡化的附属产品产品有生产后的余热和高浓度废液,如果将这些附属产品直接排放,不仅会浪费这部分热量,高浓度废液还会造成环境负担。根据循环经济学原理,海水淡化企业需要走上产业化道路,建立一套完整的产业链,这样不仅可以以同时解决成本和环境问题,还能带来规模效益。


海水淡化产业化是指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依靠核心企业带动和高新技术推进,对海水淡化和海水化学资源综合利用(主要针对淡化废液)进行一体化经营布局、专业化生产,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布局,取得市场占有率,实现规模经济,最终达到产业簇群的目标。


3.4明确水利系统海水淡化管理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任务。


为扎实做好我国海水淡化规划、配置工作,在理顺体制、完善行业规章的基础上,从水利部至沿海地区各省、市、县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均应明确负责海水淡化规划、配置和工程建设管理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可以是原有职能部门(如水资源处等)也可组建常设临时机构。责任单位近期工作任务以海水淡化规划、配置和与其他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协调为主,同时对已建、在建工程进行详细调查,分析工程配置的合理性和已建工程的运行效果,为新建工程的规划、配置和建设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4结语:


从国际平均水平来看,我国水资源相对贫乏,时空分布不均衡,人均亩数较少。特别是在北方沿海地区和岛屿地区,水资源短缺问题日益突出。为缓解水危机,我国积极开发利用海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大力节约用水。海水淡化作为一种稳定的水资源增量技术,已逐渐成为水资源的重要补充和战略储备。积极发展海水淡化产业,对缓解沿海和海岛水资源短缺,合理优化用水结构,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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